• 质量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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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 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。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,保障企业健康发展,各分公司必须做到:
        一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,无上岗证的职工不得参与工程施工。
        二、每道工序、每一分项施工时,必须由该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,并由施工员、质检员监督其按交底要求进行施工。
        三、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,必须按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采购,具备出厂合格证及复验合格报告,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。进场材料可随时抽查复检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        四、在施工中严格执行设计要求、现行国家施工规范。对每道工序实行交接检验制度:一道工序完工后,由质检员、施工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签字并对细部做法、接茬、压边进行记录,验收合格后由监理部门、总包方质检部门签字认可后,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,以此循环确保工程质量达标。
        五、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,实行保修回访制度,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进行保修。在保修期内定期进行质量回访并填写回访单,直至保修期满。
        六、对已交工使用的工程,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回应业主、总包方,共同检查原因,制定维修措施及时维修,不准推拖或不修,否则,损失或其他后果自负。
        七、违反上述规定,进行购料、施工、保修者,一旦信息反馈到公司,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指正,问题严重者,分别给当事人、项目负责人、分公司负责人处罚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,除当事人负责赔偿外,还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法律责任。
        八、以上各条由总公司、分公司监督执行,即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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